工作期間與他人發生爭執致損傷 用工單位擔責任
今晚網訊(渤海早報記者 王姝雅)一被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與人發生爭執,并致人損傷。被派遣人員、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三方責任應該怎么分?日前,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剛剛參加工作的小郭在本市一所學院上夜校。2012年8月一天,小郭去學院收發室領取信件時,一名收發室的工作人員不小心將小郭的自行車撞倒,二人發生了爭吵。學院保安小馬跑過來勸架,小郭又與小馬爭吵,雙方發生肢體沖突,致使小郭受傷。日前,小郭將保安小馬、保安公司與學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法庭上,小郭稱保安小馬以小郭與他人發生口角為由毆打他,造成自己頭部受傷、右眼眶骨折。小郭要求小馬、保安公司和學院一起賠償自己醫療費2500元、誤工費78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
保安小馬辯稱自己只是打了小郭的嘴一下,其眼眶的傷是舊傷,與自己無關。小馬認為,自己是學院的保安,小郭與他人發生爭吵,自己有權維護秩序。小馬稱,事發時自己只是勸架,是小郭抬腿踹向自己,因此雙方才發生糾紛。小馬認為,如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按照比例賠償小郭的合理損失。而事發后三天,小馬便看到小郭逛街,因此小馬認為賠償不應涉及誤工等損失。
保安公司辯稱,小馬是本公司職員,按照公司規定,保安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學院辯稱,自2012年1月開始,門衛的保安工作便由保安公司負責。事發時,是收發室人員將小郭的自行車撞倒,小郭不依不饒追打保安小馬,因此與學院無關。
法院對小郭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小郭的口腔及文證材料記載小郭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傷,右眼眶骨折為2004年陳舊性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安小馬前去勸架,因方式不當與小郭發生糾紛并致小郭受傷,小馬對小郭產生的合理損失應承擔70%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小馬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的他人損害,學院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庭審中,小郭未能舉證證明保安公司未盡到對職工的警示教育,因此該行為與保安公司無關,保安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誤工費一項,因小郭未能提供相關證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同時,由于小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損失的賠償要求法院不支持。綜上所述,法院一審判決學院賠償小郭醫療費2500元的70%,即1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