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下已簽勞務派遣協議如何處理?
如果在《勞動合同法》修改之前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今年7月1日以后是應該依照新法的內容執行還是繼續有效?
根據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其2012年12月28日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不受新修改法律中關于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用工比例、勞務派遣單位資質要求的限制。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公布后(2012年12月28日)至正式施行前(2013年7月1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則必須符合新法關于適用范圍、用工比例等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法律中關于“同工同酬”的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都必須執行。也就是說,盡管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于新法公布前,在繼續履行期內,如果相關內容不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也必須自7月1日起進行調整。
根據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其2012年12月28日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不受新修改法律中關于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用工比例、勞務派遣單位資質要求的限制。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公布后(2012年12月28日)至正式施行前(2013年7月1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則必須符合新法關于適用范圍、用工比例等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法律中關于“同工同酬”的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都必須執行。也就是說,盡管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于新法公布前,在繼續履行期內,如果相關內容不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也必須自7月1日起進行調整。
發布日期:201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