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四 川 省 人 事 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人發[1998]10號)
四川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放活企業事業單位的用人機制,充分體現企事業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個人的擇業自主權,提高單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后顧之憂,使人事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人事代理是指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或授權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代理有關人事業務。人事代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機構是承辦人事代理業務的機構。縣以上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機構從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事代理業務;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機構辦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事業務。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機構還應適應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積極開展各類用人單位和個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業務。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業務范圍
第四條 按有關規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機構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開展的代理業務:
(一)人事檔案、人事關系代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認定流動人員身份,記載檔案工資,做好出國(出境)政審工作;經有關部門授權做好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資格的申報、評審和人才素質、能力測評工作;管理流動人員計劃生育、集體戶口及糧油關系;按黨章(團章)等有關規定接轉黨(團)組織關系。
(二)畢業生人事代理。按有關規定為各類企事業單位辦理國家計劃內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接收就業手續;為各類企事業單位辦理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及職高畢業生的接收就業手續,并為上述幾類畢業生管理人事檔案,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三)招聘求職代理。受理各用人單位委托的單位招聘人才等其它相關業務;受個人委托,為其求職尋找合適的用人單位。
(四)社會保險代理。協助有關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人身保險。
(五)按流動人員原身份辦理流動手續,引進人才。
(六)辦理用人單位及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鑒證。
(七)簽發辦理流動人員辭職證書,并為辭職人員認定是否保留全民干部身份。
(八)按照委托單位和部門對人員素質和技能等條件的要求,組織開展崗位知識和專業技能等培訓;承辦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機構人員的從業資格培訓;開發人才資源,為用人單位代培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九)根據委托單位和部門的要求,協助其分析人事管理工作的問題,制定人才配置以及人員崗位職責、待遇等方案。
(十)協助辦理有關人才流動及人事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
(十一)按規定開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務。
第三章 人事代理的對象
第五條 人事代理的對象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商社、外國企業派出機構)、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及無人事主管部門或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
(二)實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股份制單位及社會團體;
(三)企事業單位的各類人員、辭職或被辭退以及以其它方式辦理了與原單位脫離工作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四)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部分專業職高畢業生;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內調干部;
(五)應聘或經營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商社、外國企業派出機構)、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及其它無人事主管部門或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
(六)自費出國(出境)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農村中的農民技術員、鄉土人士;
(八)其它需要人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章 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六條 委托單位或個人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提出書面委托人事代理業務的申請,明確人事代理的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單位委托代理須出示單位介紹信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同時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員名單以及要求進行人事代理的項目。
第八條 個人申請代理,須提交本人的學歷證或職稱證、身份證、申請報告等書面材料。
第九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受理后,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與委托單位或個人簽訂《委托人事代理合同書》,合同書一式兩分,明確管理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根據合同委托項目和合同條款為個人或單位提供單項或多項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務或全權代理服務。
第十條 合同期滿需繼續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之內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辦理繼續代理手續。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不再需要進行代理的個人或單位須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辦理原委托代理項目及相關關系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人事代理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和委托單位或個人要認真履行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應正確執行人事法規、政策,維護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委托單位或個人應按要求及時向人才交流機構提供有關材料,自覺履行合同的各項義務。
第十三條 對擅自從事人事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負有責任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處罰,觸犯法律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發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各類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機構及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機構按國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頒布的《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印發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
第十五條 人事代理實行有償服務,已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代理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各市、地、州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工作細則,并報四川省人事廳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今后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